为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境外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决定对我市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内擅自非法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请自行停止非法销售和自行拆除。
三、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逾期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资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8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资兴市公安局:110
资兴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兴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日
来源:资兴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兴市公安局
作者:资兴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兴市公安局
编辑:陈如婧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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