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以“投资担保”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案,案件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人390笔,共计2518.2万元,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宗某、陈某辉、张某磊、薛某登及同案参与人钟某银(另案处理)作为股东,登记注册了陕西某马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年初,某马公司的股东宗某、陈某辉、张某磊、薛某登及同案参与人钟某银一致同意在西安市以外的城市吸收资金,并商定由被告人宗某负责考察设立公司的地点。
2013年6月14日,在安康市境内设立某仁公司,被告人宗某、陈某辉、张某磊、薛某登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招募业务员在安康城区通过散发宣传彩页,以某仁公司宣传的投资项目年收益12%的高息为利诱,以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委托协议、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宗某在担任某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安康市境内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人390笔,共计2518.2万元(其中包括某仁公司业务员将自己或亲戚的钱以其个人名义参与集资的款)。案发时,某仁公司已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出借给齐某余、赵某海、薛某立等人无法收回形成资金断裂,导致51户集资款无法退还。
2017年12月8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宗某、陈某辉、张某磊、薛某登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在安康市汉滨区境内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51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宗某、陈某辉、张谋磊、薛谋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
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长沙打非专线
编辑:陈如婧
二审:李科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