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设局人正是抓住了人们的“防备心”不足、却“爱财心”严重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出资共同成立霞浦县某投资公司,宣传该公司在某平台投资买卖外币,由其负责实施操盘并许诺“本金不亏、每月固定3.5%-6%不等的分红”的方式,吸纳近20人进行投资,并与投资人签订代理操盘资金管理协议。
经审计,被告人谢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420000元,报案人确认造成部分投资人经济损失5690300元,被告人确认造成部分投资人经济损失53308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7420000元,数额巨大,造成部分投资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33083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照相关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相关参投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5330830元。判决后,谢某某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霞浦法院
编辑:陈如婧
二审:李科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