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疫指〔2020〕103号
郴州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关于印发《郴州市室内外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精准性,针对室内、外举办会议、展销、招聘、文体活动等聚集性需求,特制定《郴州市室内外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医疗机构、社区(乡镇、村)、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商场、超市、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监狱、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2020〕28号)下发的各类技术方案执行。
郴州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2020年6月17日
郴州市室内外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室内活动
(一)适用范围:室内举办的会议、展销、文体、招聘、面试、培训、社交等聚集性活动。
(二)防控工作要点
1.落实防控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举办各类活动的审批和报备(如有相关规定)。活动举办单位对活动场所和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储备相应防护物资,加强人员培训。
2.做好场所空气通风消毒。对室内场所优先开窗、开门或开启风扇等换气装置,如使用集中空调,或者空调每运行2-3小时须通风换气约20-30分钟,加大新风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进行。
3.做好场所共用设施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含活动场所及其通道内所有公共用品和公用设施)定期(每两小时至少一次)做好清洁消毒。
4.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对员工健康状况及时监测登记,严禁带病上岗,身体不适的应及时就医;所有与参加活动人员接触的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保持手卫生,在大厅、电梯口、前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打喷嚏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5.做好入场人员健康监测。在入口处落实所有入场人员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措施,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核查,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人员方可入场参加活动。
6.设置应急区域。在活动区域设置与室内活动场所不同通道、相对独立的应急区域,对体温检测高于37.3℃的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黄码”者,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留观,及时报告属地社区或疾控机构,并按其要求配合规范处理。
7.参加活动的人员在室内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情况下,无需佩戴口罩;室内人员密度大或密闭场所内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8.保持市场内清洁卫生,推荐顾客采用非接触扫码付费,购买商品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间距。
9.属地疾控中心负责活动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二、室外活动
(一)适用范围:室外举办的会议、展销、文体、启动仪式等聚集性活动。
(二)防控工作要点
1.落实防控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举办各类活动的审批和报备(如有相关规定)。活动举办单位对活动场所和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储备相应防护物资,加强人员培训。
2.做好场所清洁卫生和共用设施消毒。选择空旷、通风良好的场所。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做好公共用品和设施及地面、台面、柜台(摊位)、货架、垃圾桶等设施的清洁消毒,活动期间保持场所清洁卫生,对使用的所有公共用品和设施(含活动场所及其通道内所有公共用品和设施)定期(每两小时至少一次)做好清洁消毒。
3.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及时监测登记,严禁带病上岗,身体不适及时就医。所有与参加活动人员接触的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保持手卫生,可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4.做好入场人员健康监测。在入口处落实所有入场人员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措施,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人员方可入场参加活动。对四面空旷、通达的场所,每个方向设置温馨提示牌,提示参与人员自觉查验健康码,避免人员聚集,如健康码为“红码”“黄码”者或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请立即佩戴口罩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5.设置应急区域。在活动场所设置相对独立的应急区域,对体温检测高于37.3℃的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黄码”者,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留观,及时报告属地社区或疾控机构,并按其要求配合规范处理。
6.参加活动人员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如人员间距小于1米,应及时佩戴口罩。
7.推荐顾客采用非接触扫码付费。
8.属地疾控中心负责活动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来源:资兴新闻网
作者:郴州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编辑:龙志飞 欧文君
三审:龙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