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法院、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不服从、不配合市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命令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相关单位组织指挥,妨害疫情防控人员进行信息收集、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管控措施,强行冲闯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
二、故意传播病毒病原体,谎报、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就诊史,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的;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故意打砸、毁坏医疗设施设备,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大门,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人员的;
五、编造、传播虚假疫情,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的;
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的;
七、串联、煽动、组织非法上访、游行、集会、堵塞道路、妨碍交通、聚众闹事,强拿硬要、损毁占用防治防护物品,在公共场所随意恐吓、威胁、殴打、辱骂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医护人员招摇撞骗及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随意倾倒、处置含有病毒病原体垃圾的;
九、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非法行医,造成误诊或交叉感染的;
十一、违规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聚集、聚会的;
十二、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警告、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资兴市人民法院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资兴市公安局
资兴市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作者:资兴市人民法院、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司法局
编辑:龙志飞 欧文君
三审:龙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