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市人民法院庭审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被告人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2021年7月-2025年4月间,多次驾驶自家农用船到白廊镇杨林村附近的东江湖水域,采用撒网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然后将鳙鱼、白鲢鱼等野生鱼类以2元-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鱼贩何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761元。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黎某某捕捞的水域属于资兴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十年禁捕的范围,捕获的鳙鱼、白鲢鱼为重要水生经济物种。
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的,行政机关会依法严厉处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话,也会通过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会对这些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打击。”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鸿说。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曹 精元
一审:曹精元
二审:黄欣
三审: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