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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权利”
2025-05-03 23:19:11 资兴发布 浏览量:

【普法课堂】《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下面

通过真实案例

带您看懂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

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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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存权:生命存在的第一道保障

案例故事

某母婴用品店无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婴儿奶粉,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上述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引导母婴店放置指示牌、设置专门区域摆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婴儿奶粉等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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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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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权:成长路上的阳光雨露

案例故事

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李某系辍学学生,因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随即向教育部门通报这一情况,并联合学校一起劝导李某返校复学。在后续帮教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李某曾是体育特长生,爱好打篮球,鼓励其恢复训练参加比赛,并与学校一起对李某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和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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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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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保护权:抵御侵害的坚固盾牌

案例故事

检察机关收到线索称10岁的刘某遭到父亲殴打。经查,刘某父亲因工作繁忙疏于沟通,教育方式失当,存在轻微暴力行为,但未造成身体伤害,尚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刘某父亲进行训诫,责令其保证不再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联合妇联、关工委、社工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转变教育方式,促进亲子关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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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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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权:被倾听的成长声音

案例故事

方某是一名小学生,母亲因对其做出侵害行为,依法被撤销监护资格,而父亲又因车祸落下残疾,无监护能力。经充分征求方某意见,方某表示愿意与姑姑共同生活。检察机关遂委托社工组织对其姑姑的监护条件、监护能力、监护品格等进行调查,最终经方某住所地的村委会同意,由与其感情深厚的姑姑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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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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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关司法

一审:王瑞琴

二审:袁勇杰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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