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的畅通安全
离不开每位交通参与者的努力
守规守法,文明行车
是参与道路交通的第一要素
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案例一
2024年11月16日下午,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沿新都区某道路由新繁往清流方向行驶,车行至某村路口直行通过时,遇肖某举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沿村道由右侧驶入路口,双方发生碰撞后肖某举所驾车又与沿该道路往新繁方向停在路口等信号灯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肖某英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李某所驾车又与肖某英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肖某举受伤,四车受损。经抢救无效肖某举于当日死亡。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肖某举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行,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驾驶摩托车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
2024年11月22日,马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都区某大道由新都往成都方向行驶至该大道某路段,遇洪某某步行由左往右跨越中心绿化带横过道路,双方在第二车道发生碰撞,致洪某某当场死亡。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洪某某步行跨越隔离设施横过机动车道,未按规定由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1、行人通过路口前,首先要提前观察路口总体通行情况,对人流、车流复杂或车速快的路段,要提高警惕、做好预判。2、然后看是否有过街设施(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凡是设有过街设施的路口,都是行人穿行危险性较高的,不要怕麻烦,一定要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3、没有过街设施的,要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走斑马线,不要闯红灯或抄近道。
案例三
2024年11月28日晚,刘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都区某道路由郫彭路往太平场方向行驶,车行至某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杨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抢救无效刘某某于当日死亡。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中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所驾车安装棚架的行为过错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警提示: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四
2024年12月20日早晨,罗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都区某大道由新都往石板滩方向行驶,车行至某路口在绿灯亮时进入路口直行通过,遇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沿最右侧车道由相对方向进入路口左转弯,双方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刘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交叉路口转弯时未按导向车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所驾车经检验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二、三轮车行至路口时,请提前减速等待,注意观察来往车辆,不要突然斜穿、横穿,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切勿为了自己一时的方便,而做出违法行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每一位驾驶人应尽的义务,更是对您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案例五
2025年1月6日,赖某某驾驶一辆轻型多用途货车沿某道路由新新路往北星大道方向行驶至某社区路口,遇何某某步行由右至左通过路口,双方发生碰撞,致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赖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经路口要减速慢行,并养成“备刹车”的好习惯,牢记口诀“一看二慢三通过”,遇有遮挡物影响视线,应将脚迅速从油门踏板转移到刹车踏板,一旦有突发情况,随时准备刹车。
减速慢行。经过大型车旁、居民区和路口这些“鬼探头”高发区域,就要提高警惕,提前降低车速。
鸣笛提示。在不禁止按喇叭的地方,提前按喇叭提示有可能出现的人或车注意。
备踩刹车。车辆途径上述易发生“鬼探头”的地点时,右脚放在刹车踏板上,遇上突发情况时随时准备踩刹车,养成“备刹车”的好习惯。
礼让行人。斑马线前要礼让,主动停车等候,待行人安全通过斑马线后再驾车通过。
来源:成都新都公安
编辑:陈如婧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