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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万万不能逃逸 来看这两起案例
2025-01-05 00:11:45 资兴发布 浏览量:

交通肇事后万万不能逃逸 来看这两起案例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一定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走了之”。如果肇事逃逸,不仅无法逃脱罪责,反而会加重处罚。

近期,弥渡县发生了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公安交管部门迅速出击,昼夜奋战,成功破获了案件,依法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责任与担当,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2024年10月1日,石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祥弥线(祥云禾甸-弥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02时25分行驶至祥弥线33公里600米(弥渡县工业园区路段)左转弯时与沿祥弥线由北向南直行的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石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后被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2024年11月22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石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6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2月27日,弥渡县人民法院对犯危险驾驶罪的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2024年11月8日,鲁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弥渡县建宁路由西向东行驶,05时14分行驶至建宁路与中和路交叉口往西5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建宁路南侧停放的3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鲁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被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4年11月27日,公安交管部门对鲁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驾驶证记6分。

交警提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大理交警

编辑:陈如婧

二审:林依娜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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