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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表现
2025-06-28 20:10:13 资兴发布 浏览量:

漫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表现

“八项规定”

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

为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和工作要求

指明了方向

今天,通过一组漫画

带您 “沉浸式”

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希望您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严守纪律红线

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义】

违规接待、大吃大喝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典型表现,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背离我们党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里的“接待管理规定”,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20年3月印发的《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及公务、商务、外事等接待管理的规定。上述文件对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基于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接待是允许的,但超出标准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都属于违纪行为。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未严格落实有关制度,有的到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不提供公函但要求对方接待;有的将同一接待对象安排到其他无相关公务活动的单位轮流接待;有的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掩盖超标准吃喝、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问题等。对这些行为,即便其改头换面、穿上“隐形衣”,都必须严格甄别、从严监督、坚决纠治。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等。

执纪监督中发现,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方面,有的公车私用;有的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车,变相配备公车等。这里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乘坐火车、飞机时违规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同样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用公款在国内旅游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第二款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公款旅游问题损害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相关问题具有顽固性,还存在隐形变异的情况。比如,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或者借培训、开会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有的以学习参观为由,舍近求远,变相公款旅游等。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比如,擅自改变公务行程游山玩水,并通过虚报支出方式报销旅游费用等。对于这些行为,都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法条款】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

(一)违规受礼

《条例》第九十七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赠。财物,包括货币、物品、金融产品,以及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有的人总认为收受礼品礼金是小小不言的事情,但如果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就属于纪律调整的范围,同时存在滑入更大错误的风险。有的党员、干部经常收受他人的礼金,陷得太深无法自拔,也就难以收敛收手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相当比例。违规受礼问题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违规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行为。党员、干部要牢记不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常思贪欲之害,把好廉洁之门,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利所惑,坚决防止在不知不觉中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

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礼尚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讲,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其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存在廉洁风险,同样违反了廉洁纪律。

(二)违规送礼。

《条例》第九十八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送”和“收”紧密相联,本条规定与第九十七条关于违规受礼的规定相互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

第二款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执纪监督中发现,现在送礼的手段升级、花样翻新,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比较典型。除此以外,也存在其他变相送礼的情形,因此本款还规定了“等名义”,以涵盖更为周延。本条规制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释义】

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本条规定的“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其中,超标准是指超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既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也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包租”,是指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释义】

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综合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借机敛财是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其是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通过直接邀请或者授意、暗示、默许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方式,达到敛取钱财的目的。本条规定的“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属于正常的习俗,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借机敛财的,则属于违纪行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子女婚礼、儿孙周岁宴、子女升学宴等事宜,故意扩散信息,主动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有的化整为零、分批次分地点设宴,掩盖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事实等。这些行为违背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初衷,腐蚀公权力,破坏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党员、干部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原则,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化风成俗、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大操大办、违规操办甚至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等行为。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在私人会所搞吃喝聚会,既助长享乐奢靡之风,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带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观念,带头刹住“会所中的歪风”。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来源:中交清风

一审:陈如婧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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