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22年7月12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银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80中段北西侧Au17矿体0~8线之间一个待验收的留矿法采场存在开采迹象。采场长度约60m,采高约4m,采宽约1.5m,采场底部已完成7个放矿进路,矿山基建范围280中段存在以采代建行为,该公司因擅自开采违法所得共计624815.34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生产,于2022年9月12日前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间,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624815.34元,并处罚款20万元。
专家评析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安全设施都未建成和验收,无法为采矿作业提供安全保障,肆意非法采矿极易造成冒顶、中毒窒息等危险,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同时,寓服务于执法,执法人员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前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间,该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同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如果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应急普法
编辑:黄娟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