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某中学八年级女生小乙(14岁),因不满男朋友被该校七年级女生小甲抢走,对小甲心生怨恨。某天下晚自习后,小乙纠集同班同学A(14岁)、B(15岁)、C(16岁)三人,将小甲逼迫至女生厕所,四人对小甲轮流掌掴,尾随放学回家的小甲并胁迫其到偏僻处,轮流殴打小甲,对小甲进行言语羞辱、威胁并拍摄视频,小甲自此患上抑郁症。经鉴定,小甲构成轻伤二级。小乙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对同学C 的行为依法处理,因小乙、同学A、同学B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对三人开展长期矫治教育,向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提供家庭教育辅导,对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
法律适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价值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方面进行规定,给予未成年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来源:科普石林
编辑:陈如婧
二审:林依娜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