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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
2013-11-07 17:38:16 资兴发布 浏览量:

  本网讯(通讯员 李可佳)规范农村建房是引导村民有序建房、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的有效手段。为使民众更加了解与支持这项工作,记者采访了有关负责人,来解读规范农村建房中的相关政策。

  在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中,凡有下列情形的,建房申请将不予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公路用地(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和电力通道用地(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34-330千伏15米);在东江湖沿岸建房(海拔286米高程以下);选址位于没有治理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规定如下:在城镇规划区建房,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1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50平方米。而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建房,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办理程序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建房要求的用地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审核合格后,由建房户缴纳相关税费,生成序列号,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李可佳

编辑: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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