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资兴市检察院推出人民监督员向职务犯罪嫌疑人告知监督权利新机制,随机抽选确定的3名人民监督员向涉嫌职务犯罪的王某、余某告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利,向嫌疑人询问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不规范行为,并制作了《人民监督员告知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反馈表》。3名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反映资兴市检察院的执法办案情况给予了反馈,认为资兴市检察院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办案体现了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为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7日内,向郴州市检察院申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利;人民监督员告知时,犯罪嫌疑人反映办案中存在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批准。该院通过刚性的程序规范,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的行使和意见的落实,也为犯罪嫌疑人增加了一种权利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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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汝生 罗璇
编辑:龙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