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资兴市委文件
资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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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兴市委、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纠错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资兴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纠错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资兴市委
资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资兴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纠错和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党群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群机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遵循十个一律无效和纠错:
(一)滥用权限决策的。
(二)超越权限和该集体决策而个人拍板的。
(三)重大决策内容违反党纪国法的。
(四)违反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及没走程序的。
(五)违反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及没走程序的。
(六)违反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及没走必要程序的。
(七)违反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及没走程序的。
(八)违反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及没走必要程序的。
(九)违反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和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违反其它规定程序作出重大决策的。
第六条 遵循六个一律问责:
(一)个体违反决策制度造成一般负面影响的一律作出检讨。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中心学习组口头检讨,并记录在案。
(二)个体或集体违反决策制度造成一般失误和负面影响的一律训诫。由市委书记或委托市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对班子或个体进行训诫,并记录存档。
(三)个体或集体违反决策制度造成较严重失误、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一律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四)个体因违反决策制度造成严重失误、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一律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
(五)个体因违反决策制度造成特别严重失误、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一律免职,并依纪给予处分。
(六)因决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的责任追究,除第六条第(六)款外,由市委主持,并按管理权限,送上级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的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印发
来源:
编辑:龙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