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资兴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邻居因生活小事以致互殴、造成其中一人轻伤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官在宣判以后对原告人黄某、被告人王某进行释法、训诫,让他们更加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和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经此次教训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并会改善邻里关系。
案情:汤某是受害人黄某之女,其与被告王某(女)同是资兴市新区阳光花园小区的区民,2012年9月14日中午12时许,汤某与王某因小事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继而打架,汤某在打斗中受伤。下午17时许,黄某(汤某之母)得知此事后,叫上自己另外一个女儿并汤某,三人一起找王某“算账”。找到王某后,双方由辱骂进而推搡,推拉中黄某被推倒,激愤之下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在空中乱舞并划伤王某眉毛。经人劝阻双方仍不停止,黄某持刀随王某冲入其在一楼的厨房,慌忙中王某抓起灶台上的菜刀将黄某的右手划伤。随后有人报案,公安局将两人带走。事后经司法鉴定,黄某右手中、环指肌腱断裂,皮肤软组织裂伤,第4掌骨不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系轻伤。王某眉毛划伤仅为轻微伤。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将王某告上法庭,黄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与。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王某和黄某因日常小事发生打斗,进而在互殴中造成双方受伤,其中黄某构成轻伤,因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本案中,受害人黄某亦有明显过错,故可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提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民事部分王某承担黄某损失的60%,计7 112.81元。宣判后,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动则骂人、进而动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解释了王某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告诫双方要学会控制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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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丹
编辑:龙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