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殡葬改革,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和郴州市民政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补助和减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郴民办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持有我市城乡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实行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具体包括:
(一)城乡百岁老人、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二)市城区范围内的农村失地村民,具体包括:唐洞街道办事处、东江街道办事处、江北工业园区村民;
(三)市城乡无名(无主)尸体、涉案尸体。
第二条 补助和减免内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140元;
(二)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260元;
(三)一个普通卫生纸棺260元;
(四)一个价值100元的普通骨灰盒;
(五)经济型悼念厅240元(四小时内)。
第三条 办理程序:
补助和减免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先付费,后补助的原则;违反殡葬政策规定的不予以补助和减免。
(一)申请:补助对象死亡后,经办人应到死者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补助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补助对象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填写《资兴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和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和减免申请表》)一份。
(二)审核:各乡(镇)、街道负责审核上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备的,及时给予批准并办理补助和减免手续;对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并予以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四)受理和兑现:在1000元以内的项目,由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拨入市民政专户,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兑现;超出1000元的,其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异地死亡火化的补助
补助对象在主城区外或市外(异地)死亡火化,经办人凭《火化证明》、缴款票据、上款所列材料和办理程序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第五条 由福利机构负担符合条件的对象丧葬事宜的,丧葬服务费补助至相关福利机构;市城乡无名(无主)尸体、涉案尸体的保存和火葬费用,凭公安部门证明由财政直接补助至市殡仪馆。
第六条 按照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
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妥善保存《补助和减免申请表》、《(异地)补助和减免申请表》等其他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经办人及补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开户行、银行帐号等。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每半年一次将本年度《资兴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和减免登记表》、《资兴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补助和减免汇总表》、《资兴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异地)补助和减免汇总表》报市民政局。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和减免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咨询及解释工作。
第十条 财政足额安排资金,定期结算,及时兑现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补助和减免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对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和减免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乡(镇)街道 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资兴市民政局、资兴市财政局负责。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
编辑:龙志飞